为依法惩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拒不履行等拒执行为,广元中院加强安排部署,强化协调联动,注重宣传引导,持续保持打击拒执犯罪的高压态势,有力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24年,全市法院加大对拒执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移送拒执线索56人,促成被执行人履行2792.25万元,判决5人。
一是加强安排部署。年初召开2024年执行重点工作调度会,对打击拒执工作提任务、讲要求,明确各基层法院打击任务数。召开全市法院推动“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体会议,重点部署打击拒执等协同工作。确定专人负责打击拒执指标,每周督促进展情况,每月下发目标任务表,推动打击拒执工作常态化。
二是深化外部联动。在党委政法委统一领导下,全市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建立打击拒执犯罪联动工作机制,畅通移送、立案渠道。通过信息共享、联动协作等方式,定期召开形成打击拒执犯罪合力,提高办案效率,提升拒执线索成案率。
三是强化内部协同。与刑庭建立会商制度,刑事审判法官对打击拒执犯罪靠前指导,就拒执罪构成、办案流程、证据认定等内容多次进行专项指导,提升执行法官的拒执犯罪线索收集、证据留痕等业务能力。同时畅通刑事自诉路径,推进打击拒执工作深入开展。
四是注重宣传引导。坚持打击和释法明理并重,向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送达法律文书,告知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促使其自觉履行义务。公开审理宣判拒执犯罪案件,特邀被执行人现场旁听,“零距离”接受警示教育,让被执行人感受法律的威慑力。
案例一 岳某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30日,被告人岳某军向陈某借款20万元后,未按时归还。2022年9月22日,剑阁法院判决岳在某军偿还陈某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岳某军获取一定劳动报酬。同年11月15日,剑阁法院向岳某军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岳某军在收到相关文书后,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也不报告收入。2023年6月7日,岳某军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剑阁法院对其司法拘留,2023年10月7日,剑阁法院再次责令岳某军如实报告财产,其仍不报告财产,也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岳某军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审理中,岳某军向陈某支付了部分款项,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24年7月9日,剑阁法院依法判决岳某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岳某军经人民法院多次传唤询问并拘留,亦不申报财产,在有部分履行能力的前提下,亦拒不履行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剑阁法院对其依法追究,维护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司法权的权威与严肃性,对妄图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形成了威慑。
案例二 王某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14年,被告人王某中因涉嫌贪污、受贿罪被调查,为退还违法所得21.45万元,向多名亲属借款25.5万元,用于退还违法所得及部分生活开支。2016年6月15日,王某中因犯贪污、受贿罪被广元中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万;已退缴的违法所得21.45万元予以没收,下余部分违法所得1500元继续予以追缴。判决生效后,王某中未按期交纳罚金30万元,被昭化法院执行,因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16年11月17日被终结本次执行。2017年10月,王某中明知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罚金30万元”未缴纳,将公积金账户中3余万转至自己社保卡内,并于当日取现后存至沈某英的银行卡保管,2020年左右用于修缮老家房屋。2018年12月16日,夫妻共同房产拆迁时,王某中为逃避执行将拆迁补偿款60余万转至其子王某的农行卡内。之后,王某按照王某中的安排于2019年12月11日用其中30万元购买房屋一套,另外30余万分别于2019年至2022年期间归还借款25.5万元,剩余钱款留作生活开销。2024年3月,昭化法院发现王某中具有可供执行财产,在案件恢复执行过程中缴纳罚金10万元。公安机关立案后,于2024年6月4日,补缴下余罚金20万元及违法所得1500元。2024年9月29日,昭化法院依法判决王某中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王某中在有可供执行的公积金和房屋拆迁款的情况下,明知未缴纳“罚金30万元”,却隐藏和转移资金至他人银行账户。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被执行人虽已履行完毕法定义务,但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昭化法院依法打击其拒执行为,体现了法院打击逃避执行的鲜明态度,维护了司法权威。
普法知识:
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新增了“拒执”的情形与行为。
【新增情节严重情形】(1)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
(5)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6)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新增行为】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共犯】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