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编制<试行>》及《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机构编制及指定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采用增减调整方式对我市管理人名册重新编制,现就编制工作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条件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全省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市破产案件审判实际情况,请符合本公告条件要求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及其他相关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自愿申报。原已入我院管理人名册的机构均应按照本公告内容重新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
申报的社会中介机构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在我市辖区内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具有稳定的执业团队;
(四)向人民法院作出入册申请承诺;
(五)属于广元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并按时缴纳会费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受到行政机关、监督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
处理未满3年的;
因涉嫌存在违规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或人民法院、行业自律组织调查的;
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或给予暂停指定处理的;
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专业能力的;
机构成员与法院工作人员或其他单位、社团人员发生不正当利益关系被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在办理破产案件中因未履职尽责被相关案件关系人举
报,并经人民法院查实或造成破产企业损失或重大社会负面舆情等情形的;
人民法院或行业主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认为不宜担任
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本次申报的社会中介机构提出入册申请,通过评审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能力与实绩,能够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中介机构进入管理人名册。本次入册管理机构数量不超过21家。
二、申报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营业执照、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机构章程;
(三)本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其中,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注明在本机构执业的专职人员、律师人数及执业时间;破产清算所分别注明具有双重资格的人员数,以及在本机构执业的专职从业人员人数;以及本单位从业人员社保缴纳情况;
(四)近3年业务情况和业绩材料;
(五)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经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如注册资金、执业责任保险、公司承担分支机构责任的证明等;
(七)近期办理企业经营管理类事务情况;
(1)律师事务所:受企业委托办理经营管理类诉讼案件,受理人民法院名称及诉讼文书编号目录。受聘于企业任法律顾问的企业名称、起始时间、律师姓名等目录。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委托企业的名称、委托事项、工作时间、会计师姓名等目录。接受司法机关委托完成司法鉴定情况,委托机关的名称、委托文书编号,委托事项、工作时间、鉴定人等目录。受聘于企业任法律顾问的企业名称、起始时间、注册会计师姓名等目录。
(3)破产清算事务所。办理企业破产清算事务企业的名称、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专职从业负责人姓名等目录;其中受司法机关委托的,委托机关名称、委托文书编号、委托事项、工作时间,专职从业人员姓名等目录。
(八)近期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的涉及企业经营管理类文章,刊物名称、年份,期数,起始页码、作者姓名及文章复印件;
(九)纳税、公积金、公益金等材料;
(十)开户银行及帐号;
(十一)办公场地证明。自购的产权证书及复印件;租赁的租赁合同及复印件。
(十二)入册申请承诺书
三、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申报、评审程序
编制我市管理人名单的评审工作由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负责。市法院技术室负责具体工作。
具体申报、评审程序如下:
(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于公告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技术室提交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一式3份(同时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接收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28日。
技术室负责登记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逾期申报将不纳入本次评审。申报人必须如实申报。凡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律不纳入评审。
(二)技术室会同广元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以下简称“市管协”)对申请入册机构初评,中院督察室进行全程监督。初评方式将采用考试、书面审查、询问、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
(三)中院评审委员会结合“市管协”2022年、2023年对会员考核结果、以及本次申报考核和考试结果对申报机构进行综合评审,确定21家机构纳入拟入册名单,其中前6名为A级管理人,其余为B级管理人。
(四)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在我院官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拟入册名单的机构提出异议。
(五)公示期满后,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申报人确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将所涉机构从管理人名单中删除,排位靠后机构依次替补。
审定后的名单将在我院官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正式公布,同时报省高院。
四、一级管理人的推荐
按照省院《通知》要求,将从本次评定的A级管理人机构中向省高院推荐1名作为一级管理人。推荐方式由“市管协”拟定名单后,由我院评审委员会审定。
五、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本次申报的管理人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一)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人民法院的指定。管理人一经指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
(三)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四)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管理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监督电话:0839-5566171
咨询电话:0839-5566188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