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得收受贿赂、某种秘密利益或所允诺的其他好处;
二、必须严守竞业禁止原则;
三、不得泄漏破产业务的商业秘密;
四、不得侵吞破产财产及其掌握的其他财产;
五、不得利用破产财产的信息进行自我交易;
六、对取回权、别除权的标的物的善管义务;
七、尽心处理各种诉讼仲裁活动;
八、禁止私自向债权人收取明显不合理费用或泄露商业秘密等利用职权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九、禁止违规使用破产财产、挪用破产资金、滥用破产费用。
十、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如果管理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没有做到勤勉尽责,没有忠实执行职务,债权人、债务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书面或口头向破产案件审理的合议庭进行举报:
1、电话 0839-5566127
2、邮箱 278903011@qq.com
3、邮寄地址: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万源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