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广元市中心支行
关于破产重整程序中企业信用
修复问题的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企业破产等工作府院联动配套措施,发挥破产重整制度在市场主体拯救中的重要作用,帮助企业修复信用,实现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广元市企业破产重整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 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建立完善配套的信用修复机制,依法保护破产重整企业的合法权益,帮助重整成功的企业及时恢复经营秩序,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促进地区经济的持续和谐健康发展。
第二条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广元市中心支行建立定期联络制度,并确定联络员具体负责联系、协调和落实日常工作事项,明确对接事项和对接流程,组织开展相关交流活动,确保企业信用修复工作顺利高效开展。
第三条 破产企业重整计划被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企业需要对其信用进行修复的,应一并提交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民事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逾期贷款的还款凭证、信用报告、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等材料。 人民银行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按程序将企业重整情况在征信系统添加“企业说明”,并向信息使用者进行展示。
第四条 人民银行应引导金融机构积极认可破产重整企业“企业说明”的内容,对于重整成功后企业的正常融资需求应予以支持,不应以征信系统内原不良信用记录而一概拒绝企业融资申请。
第五条 金融机构在重整程序中受偿后,应依据征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在征信系统中对重整企业的偿还债务信息进行更新,在企业征信系统展示金融机构与破产重整后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六条 本指引在实施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由市中院和人行广元市中心支行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