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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指南
  发布时间:2021-12-02 16:35:44 打印 字号: | |

(一)法院情况简介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位于利州区万源新区,1985年从绵阳分离出来,在原广元县的基础上组建,辖利州、朝天、昭化三区和苍溪、旺苍、剑阁、青川四县。内设立案、民事、刑事、行政、审判监督等 8个审判庭和执行局、赔委办共10个业务部门以及政治部、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等11 个综合部门,现有在编人员125人,平均年龄44岁,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119人,占95.20%。其中,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19人,占15.20%。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判法律规定的各类民事、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办理各类执行案件,指导和监督全市各区(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一、主要职责: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三)受理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申诉和再审申请,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审理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各类案件。

(四)依法审判由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检察建议案件和抗诉案件。

(五)依法对基层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六)监督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七)依法行使司法执行和司法决定权。

(八)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九)统一管理和协调全市法院的执行工作。

(十)组织、指导基层人民法院办理司法协助事项,开展同外国司法界、国际组织之间的司法交流活动。

(十一)对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二)对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基层人民法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院退休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市主管部门管理全市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十三)管理全市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十四)领导全市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十五)负责和指导全市法院的司法技术鉴定工作。

(十六)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十七)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及机关职责内的安全工作。

(十八)承办其他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内设业务部门

1、立案庭:依法审查、受理、登记各类立案;办理申诉、申请再审和信访案件;开展诉前保全、司法救助;组织协调全市法院司法调解工作。

联系电话:5566111

2、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审判婚姻家庭案件、人身权、健康权、生命权案件、建设领域合同纠纷案件和公民之间各类合同纠纷案件和侵权纠纷案件。

联系电话:5566142

3、民事审判第二庭:依法审判公民与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经济组织相互之间、各类合同及侵权纠纷案件。

联系电话:5566154

4、民事审判第三庭:依法审判企业破产、专利、商标、著作权权属和侵权纠纷、技术合同纠纷以及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联系电话:5566217

5、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审判除职务犯罪、毒品犯罪以外的刑事案件。

联系电话:5566223

6、刑事审判第二庭:依法审判职务犯罪案件和毒品案件。

联系电话:5566269

7、行政审判庭:依法审判各类行政案件。

联系电话:5566206

8、审判监督庭:依法审判各类再审案件,办理减刑、假释案件。

联系电话:5566275

9、执行局:执行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决定、调解书等本院生效裁判文书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文书。

联系电话:5566276

10、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国家赔偿案件,决定国家赔偿。

联系电话:5566205

三、联系方式

1、办公室,联系电话:5566173

2、立案庭,联系电话:5566111

四、投诉渠道

1、诉讼服务中心,联系电话:5566109

2、督察室,联系电话:5566212

 

(二)民事案件诉讼风险提示

起诉不符合条件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诉讼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逾期改变诉讼请求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超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

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前述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起    诉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或依法由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了争议,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予以法律保护的诉讼行为。通俗的说就是“打官司”。

按照我国的诉讼制度,诉讼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三大类。简单的说,“民告民”适用民事诉讼法,“民告官”适用行政诉讼法,而刑事犯罪案件则适用刑事诉讼法。其中,“民告民”、“民告官”以及部分刑事自诉案件实行的是“不告不理”原则,也就是说,当您的权益受到侵害,您必须起诉,法院才管。刑事诉讼是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在法律规定的某些案件中,公民个人也可以自行起诉犯罪嫌疑人。可见与一般老百姓密切相关的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提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打官司”的请求不能超过一定期限,即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否则,即使您再有理,法院也不能判您胜诉。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此外还有一些特殊规定,详细情况您可以参阅我院诉讼指南《民事诉讼时效》。行政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从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举例说,假如您在35日被某行政机关进行了处罚,那么您就该在95日之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原告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三、有明确的被告。民事诉讼的被告一般是侵犯原告权利和合同违约的一方,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构。

四、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具体诉讼请求比如:您要求欠钱的人还钱,撞伤了您的人赔偿医药费,或者要求行政机关改变其处罚决定。事实就是发生纠纷的简要过程,而理由则是支持您的诉讼请求的法律法规和事实根据。

五、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法院对各类案件的管辖范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首先,法院对案件的管辖要遵循级别管辖的规定。关于我院管辖的案件范围,请参阅我院诉讼指南《民事案件的管辖》。

其次,法院对案件的管辖还必须遵循一定的地域原则。

民事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还有其他一些特别规定,具体情况您可以参阅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行政案件的地域管辖相对简单一些,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及相应的证据材料

(一)诉状

诉状在诉讼中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它是法官最先接触到的反映案情的材料,也是被告答辩的依据。诉状没有严格的格式,只要包含当事人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四个部分即可。

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是公民的应记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原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记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被告是公民的应记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记明名称、住所等信息。诉讼请求是整个诉讼活动“旋转”的中轴,法官的审判活动围绕诉讼请求的具体事项展开,没有提到的请求不会审理。因此,书面诉讼请求要完整、明确和具体,不要漏列请求。比如,对于借款合同纠纷的官司,您的诉讼请求就应该是“请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如果写掉了“利息”,就有可能只获得本金的保护。事实部分应简明扼要,切忌写成流水账,诉讼中的理由也应写清楚、充分。诉状尾部须您亲自署名或加盖公章。

(二)举证要求

关于举证要求的详细情况您可以参阅我院诉讼指南《民事诉讼举证须知》。

 

(四)民事案件的管辖

一、中级法院受理下列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4、我院具体受理一审民事案件标准如下:

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本省行政辖区的,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含本数)50亿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省行政辖区的,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含本数)50亿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分工

一般来说,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特别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一定条件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事前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民事诉讼举证须知

在民事诉讼中,您提供的主张要得到法院支持,您需要提出相应的证据,这些证据还要在开庭审理中经对方当事人质证,法官认证属实后才能作为裁判依据。因此,正确了解如何举证,对您进行或准备诉讼十分重要。

(一)举证责任

1、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4、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5、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6、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二)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7、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8、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1)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9、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

10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11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12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13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14、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三)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15、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16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六)各类案件的审理、执行期限

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两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刑事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三、人民法院应当在行政案件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刑事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裁定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五、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委托执行的案件,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权利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二)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三)当事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四)人民法院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五)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权利。

(六)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七)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八)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九)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十)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刑事案件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对符合刑事诉讼法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十一)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十二)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十三)当事人有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权利。

(十四)当事人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还特别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障被告人获得辩护。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当事人义务

(一)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二)必须遵守法庭规则

1、审判人员进入法庭以及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告判决、裁定、决定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2、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鼓掌、喧哗;
  (2)吸烟、进食;
  (3)拨打或接听电话;
  (4)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5)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八)民事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规定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九)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财产保全

(一)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二)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三)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四)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五)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先予执行

(一)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二)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十)申请再审

作为当事人,如果您认为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可以依据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申请再审、提出申诉。

民事案件,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当事人申请再审、提出申诉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作为一种独立适用的诉讼程序,申请再审、提出申诉不同于上诉,上诉的前提是一审裁判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再审、提出申诉则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或者二审裁判。如果您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同样可以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期间:

依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可以申请再审(以民事案件为例):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行政案件申请再审的情形可参考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刑事案件提出申诉的情形可参考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法律规定,以下案件,不能申请再审:

1、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3、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3)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如果您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您需要另行起诉。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应当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当事人在再审审理中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判决、裁定视为被撤销。

 

(十一)保护您的权利的第二次机会

上诉

上诉的条件:

1、有资格提起上诉的人,必须是案件的当事人。

2、上诉对象只能针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对法院作出的决定不能提起上诉。

3、提出上诉必须是在法律规定期间内。

上诉期限:

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裁判并没有立即生效,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且上诉期限届满后才生效。因此,上诉须在上诉期限以内提起。

1、不服民事和行政判决的案件,上诉期限为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服民事和行政裁定上诉期限为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2、不服刑事判决的上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刑事裁定的上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对附带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期限确定。附带民事部分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也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确定。

3、可以上诉的判决书、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计算。

4、如果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上诉状:

1、民事案件、行政案件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2、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案件,一般应当有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状内容一般包括: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的文号和上诉人收到的时间,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名称,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提出上诉的时间。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还应当写明其与被告人的关系,并应当以被告人作为上诉人。

上诉法院:

1、民事案件、行政案件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2、刑事案件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上诉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

对上诉案件的处理:

1、民事案件、行政案件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刑事案件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十二)司法救助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一、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二、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三、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经审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

 

(十三)诉讼费用

打官司要交纳一定的诉讼费用。首先,诉讼是由国家提供的多种纠纷解决方式之一,国家必须为此投入各种资源,比如机构、人员、法庭、经费、时间等等。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相比,诉讼程序更为严谨、规范,其成本也更高。其次,合理的诉讼费用,可以使当事人客观的评估其纠纷的复杂程度、胜诉机率以及诉讼的投入与其预期利益之间的比例等等,促使当事人采取理智而务实的行为,使部分纠纷通过和解、调解、仲裁等其他方式加以消化,避免过多的纠纷涌入诉讼。最后,合理的诉讼费用还有助于当事人积极和慎重地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防止滥用诉讼权利,减少诉讼投机或诉讼突袭的可能性。

诉讼费用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三类。

案件受理费包括:1、第一审案件受理费;2、第二审案件受理费;3、再审案件中,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可分为财产案件受理费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等。

财产案件受理费

所谓财产案件是指因财产争议而引起的官司,如合同、借款纠纷。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一定比例分段累计交纳。因此,您所请求的财产金额越大,您需要支付的诉讼费用就越高。所以,同样是合同纠纷,但由于争议的财产数额高低不一,应交纳的诉讼费用也不一样。对诉讼费用的交纳,法律有明确、严格的规定,具体可参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下面为您提供一种速算公式:

财产数额

速算公式

1万元以下

50元/

1万元以上至10万元

×2.5%-200

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

×2.0%+300

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

×1.5%+1,300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

×1.0%+3,800

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

×0.9%+4,800

2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

×0.8%+6,800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

×0.7%+11,800

1,0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

×0.6%+21,800

2,000万元以上

×0.5%+41,800

例如:您要打的官司是李四向您借了25万元,您起诉要求他还钱,您需要交纳的诉讼费用是250000×1.5%+1,300=5050元。

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除了财产案件外,还有很多案件是不涉及财产争议的,比如侵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案件。这类案件的受理费,是按照一定幅度,按件交纳的,具体收费办法可参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下面为您提供一种速算公式:

离婚案件

标的金额

速算办法

20万元以下

260/

20万元以上

0.5%-740

侵犯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案件

标的金额

速算办法

无金额或5万元以下

400/

5万元以上至10万元

1.0%-100

10万元以上

0.5%+400

其他非财产案件

100/

其他案件受理费

劳动争议案件及行政案件等。

劳动争议案件

10/

行政案件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100/

其他行政案件

 

50/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

50-100/

申请费

申请费是指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按规定应当交纳的费用。主要包括:申请执行费用和财产保全费等。具体收费办法可参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申请执行费得速算方法如下:

标的金额

速算办法

无执行金额

500/

1万元以下

50/

1万元至50万元

1.5%-100

50万元至500万元

1.0%2,400

500万元至1000万元

0.5%27,400

1000万元以上

0.1%67,400

申请财产保全,交纳费用速算方法如下:

保全金额

速算办法

1000元以下

30/

1000元至10万元

1.0%20

10万元以上

0.5%520元(最多不超过5,000元)

另外,还有一些类型的申请费。主要包括:(1)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2)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3)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4)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诉讼费用的交纳

如果您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原告,您必须在接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执行申请费和破产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和免交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详细情况您可以参阅我院诉讼指南《司法救济》。

需要提醒您的是:1、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2、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3、当事人骗取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拒不补交的,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


 

 

 
责任编辑: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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